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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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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发地取消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问题

Kurochkina Ekaterina Mikhailovna

ORCID: 0000-0003-2641-3818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国际法系研究生

199034, Russia, Saint Petersburg, Universitetskaya Nab., 7-9

kurochkina.e.m@yandex.ru

DOI:

10.25136/2644-5514.2023.1.39941

EDN:

FEPRSC

评审日期

09-03-2023


出版日期

16-03-2023


注解: 1958年6月10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允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各国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在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承认和执行由国家法院在发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宣布无效的仲裁裁决。 在研究取消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既采用了一般科学的认知方法(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概括),也采用了私人科学(形式-逻辑,形式-法律和法     这项工作的科学新颖性是承认和执行被取消的仲裁裁决导致负面后果的理由。 在仲裁裁决发布地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破坏了仲裁解决争端和旨在规范仲裁活动的整个行为制度等机构的地位。 执行这些决定导致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lis pendens,res judicata,pacta sunt servanda,最重要的是-侵犯了仲裁程序参与者的权利。 据指出,目前正试图修改1958年《纽约公约》所确立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以执行已取消的仲裁裁决。 建议通过一项1958年《纽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或一项新的国际条约来实施这种变化。


出版日期:

国际商事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纽约公约, 欧洲公约, 法律后果, 仲裁的离域化, 判决原则, 法律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