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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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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二元论原则对共同作者创作的作品的实施

Akhramkina Kira Anatol'evna

ORCID: 0000-0002-1224-5406

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民商法系研究生

55a Miklukho-Maklaya str., Moscow, 117279, Russia

kirra4@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3.1.39019

EDN:

GXRQUX

评审日期

24-10-2022


出版日期

10-02-2023


注解: 研究的相关性是由于评价共同作者对其创造性活动的单一结果的创造性贡献的程序和标准缺乏立法巩固,以及一些法院论点的不一致性,包括不可能由几个作者创作照片。 事实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8条通过对这项活动的主体及其权力的定义,对共同作者概念的立法定义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和实用的:它没有包含其基本和独特的特征,也没有反映这一现象的全部本质,在确定每个作者的贡献和他的评估方面造成了复杂性。 本文从其语义意义的角度和创作过程的角度考察了"共同作者"的概念。 以创建照片作为版权对象的例子来考虑联合作者身份。 事实上,这项研究的主题是既定的摄影合着者与摄影专有权之间的关系。 采用归纳分析方法,与国外立法进行了比较。 主要关注司法实践的分析,以解决有关侵犯摄影图像专有权的纠纷,司法澄清关于共同作者和其他类似的关系在创造一个智力创意产品(摄影)的过程中 结论是关于侵犯法院确立的专有权与承认版权的关系,法律二元论是法院承认共同作者身份或其缺席时的排他性和版权关系。


出版日期:

民法, 知识产权法, 共同作者, 二元论的原理, 照片, 专有权, 作者的权利, 合作;合作, 创意贡献, 权利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