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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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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农民(农民)农场和参加农业发展领域国家支持计划的农业组织租赁国家或市政所有权的土地地块而不招标的问题

Sukalo Vitalii Alekseevich

哈卡斯州立大学历史与法律研究所民法与刑法学科系研究生

655017, Russia, Republic of the Republic of Khakassia, Abakan, Lenin str., 90

rc-21@yandex.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2.10.38898

EDN:

DPPOVR

评审日期

07-10-2022


出版日期

06-11-2022


注解: 根据对《联邦法》第39.6条第2部分第12段、《联邦法》第10条"农地流转"第8段的分析,司法实践得出的结论是,目前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为农民(农民)农场和农业组织提供参与发展农业领域国家支持计划的真正机会,在不进行农业招标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其他活动的情况下,以公共所有权租赁土地,而不合理地适用《联邦法》第39.18条所规定的程序,这具有重大风险对于已经缔结的租赁协议无效,在这方面,不允许我们谈论民事营业额的稳定性和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利益的保护。 结论证实,有必要修改联邦法律"关于农业用地流转"第10条第8款,以排除对RF CC第39.18条的提及。 为了排除与非国家方案参与者的竞争,并在不经农业组织招标的情况下行使获得土地的权利,建议在新的《RF CC》第39.18.1条中规定一个详细的程序,以确定利害关系方,类似于《RF CC》第39.18条所规定的程序,但仅适用于考虑参加农业发展领域国家支助方案的农民(农民)农场和农业组织申请的程序,即在不经招标的情况下提供国家或市政所有权的土地出租。


出版日期:

租金, 农民农业, 农业组织, 国家支持计划, 投标, 拍卖, 无效性, 司法实务, 碰撞, 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