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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法与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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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底土使用的法律制度

Manin Iaroslav

博士学位 法律

社会科学研究所法理学与实务法理学系副教授 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下的俄罗斯国民经济和公共行政学院

119571, Russia, Moscow, Vernadsky Prospekt, 82, building 2

manin-yv@ranepa.ru

DOI:

10.7256/2306-9945.2021.4.37296

评审日期

09-01-2022


出版日期

16-01-2022


注解: 研究的对象是马来群岛巽他群岛的山地关系。 它审查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地下使用的管理和法律规定,该制度对位于岛屿领土和印度尼西亚管辖范围内的海洋地区的地下地区是相同的,但根据矿物的种类而有区别。 作者详细研究了采矿业管理的国家机制,特别关注市政当局的作用。 该论文分析了印度尼西亚采矿和环境法律的内容,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政府行为,教义来源。 该材料包含有关印度尼西亚地下使用许可的信息,包括有关2021年引入的许可要求的最新变化的信息。 科学家考虑了印度尼西亚底土使用的现有法律问题,介绍了这一领域的现代公共行政制度和结构,俄罗斯矿工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建造镍矿集团以获得其业务的法律支持的需要,以及促进俄罗斯在东南亚的利益的需要,从而确保了科学文章的相关性。 该文章的科学新颖性在于提供关于研究主题的根本性新信息,特别是在地下使用许可和外国投资方面,制定结论,包括根据以前已知的数据。 原作者工作的主要结论是关于将印度尼西亚对"剩余原则"的理解用于国内底土使用的监管法律监管的可能性的结论。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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