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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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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私法领域比较方法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类型模型

Parii-Sergeenko Evgeniya Pavlovna

公共行政科学候选人,联邦国家预算高等教育机构索契分院民法学科系副教授"全俄国立司法大学(俄罗斯司法部RPA)

354057, Russia, Krasnodarskii krai, g. Sochi, ul. Dagomysskaya, 42, kab. 205

paryi@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1.10.36621

评审日期

10-10-2021


出版日期

15-11-2021


注解: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律分析的方法,确定一些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律调节的类型模型。 作者以正式的法律方法为基础,分析了一些类型学模型. 首先,强调了一个基于将家庭法规范纳入民法典的模式。 它有两个基本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参考欧洲民法法典:法语(机构)和德语(pandect)。 以下类型学模型基于国家法律体系中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典:民事法典和家庭法典。 典型的独创性区分模型的基础上,包括在统一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例子)的家庭法特别法的规范。

家庭法的发展可以遵循通过单独的立法行为的路径(英国,美国)。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的联邦性质也会影响家庭法来源制度的发展。 在以法律多元化为特征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可以放弃家庭法的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外(以色列的例子),或者通过通过一项特别法律,刺激其现代化进程(印度的例子)。
根据作者的说法,类型学的正式法律标准应该与问题的实质性方面相关联。 从这些立场中,可以区分婚姻和家庭关系监管方面两种趋势的发展。 第一个与加强公法原则有关,第二个-私法。 此外,根据其比率的动态,我们可以谈论相应的类型学模型。


出版日期:

家庭法, 民法, 私法, 编纂, 法律现代化, 比较法, 婚姻, 家庭;家庭, 法律规例,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