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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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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当局积极主动的管理活动形式的行政和法律规定:现状和前景

Mazein Artem Vladimirovich

ORCID: 0000-0002-5598-7784

乌拉尔管理学院公共行政和国家安全法律支持系高级讲师-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下的俄罗斯国民经济和公共行政学院分院

620034, Russia, Sverdlovsk region, Yekaterinburg, ul. 8 Marta, 66

artemmazein@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1.9.36501

评审日期

21-09-2021


出版日期

30-09-2021


注解: 本文以积极主动的形式论述了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国内管理实践中,积极主动的活动在2019-2020中变得普遍。 在本文中,作者根据对科学文献的回顾结果表明,当前监管法律行为中定义的主动性原则的内容反映了众所周知的科学方法。 通过对监管法律行为的内容分析,作者得出结论,目前主动性原则已经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税收管理和国家控制等领域得到了应用。 与此同时,作者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将主动性原则扩展到公共秩序保护领域,确保道路活动中市政资源的不间断供应。   作者总结了规范主动管理活动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并提出了其法律整合要素的结构。 在应由法律确定的要素中,作者建议包括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以及管理行动的内容,包括提供积极管理影响的技术和工具。 在可以界定相关要素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中,作者主要是指提供国家(市)服务的行政法规。 分析表明,在研究时,在地区和市一级实施的103千条行政法规中,只有575条(或0.6%)确定了主动提供服务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作者的结论是,未来这种法律行为的数量将增加。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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