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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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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法官、仲裁员和国家承担民事责任的体制障碍问题

Chibinov Dmitrii Vladislavovich



199034, Russia, Sankt-Peterburg, g. Saint Petersburg, nab. Universitetskaya, 7-9, of. -

dmchibinov@gmail.com

DOI:

10.7256/2454-0706.2021.6.35763

评审日期

18-05-2021


出版日期

25-05-2021


注解: 本文的主题是对俄罗斯立法者的方法的分析,该方法将法官,仲裁员或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0条第2款的法官)的民事责任与法官或仲裁员的 包括但不限于,本条讨论了以下问题:在法官或仲裁员的行动中,受害者的权利何时受到侵犯;如果在收到适当的法院判决之前向法官、仲裁员或国家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会发生什么情况;提出这种"索赔要求的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考虑对所造成损失的受害者赔偿的时效期限。 这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立法者选择的模式预先假定为争议解决期间造成的损害赔偿创造一个制度障碍:需要提前将法官或仲裁员带到刑事责任。 在这方面,法院的判决不应被视为侵权构成要素"有罪"的例外证明。 在这方面,受害人不能在收到有关法院判决之前就对法官、仲裁员和国家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而且该要求不应被法院接受生产。 因此,所造成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自收到法院对法官或仲裁员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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