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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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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是否应该选择通过视频会议而不是个人参与法庭聆讯?

Iurkevich Mariya Aleksandrovna

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刑事诉讼法系研究生以O.E.Kutafin(MSLA)命名

123001, Russia, g. Moscow, ul. Sadovaya-Kudrinskaya, 9

yurkevich_1994@list.ru

DOI:

10.7256/2454-0706.2021.1.34835

评审日期

11-01-2021


出版日期

28-01-2021


注解: 文章分析了在各种形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突出了通过视频会议组织当事人参加法庭会议时出现的实际问题。 视像会议作为视像技术的产物,不仅被认为是法庭诉讼参与者使用的正式通讯手段,而且也被认为是公平审判权利的保障之一。 研究的对象是使用视频会议在法院会议参与者之间发展的沟通和程序关系。 该研究的主题涵盖了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案件的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使用电视会议的相对较新的规范的整个综合体。   该条载有关于在确定最佳参加法庭听证形式时应考虑的指标的实际建议,以及在使用电视会议时,如果被告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不遵守公平审判标准,当事方必须采取的行动。 该文章包含有关视频会议的最紧迫问题的答案,其编写考虑了作者的实践经验,俄罗斯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当前司法实践。
该条的结论是,在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在特别命令、撤销判决、监督审判中,在执行判决中,以及在刑事案件的审前诉讼中,在司法控制的框架内,使用电视会议是允许的,但前提是必须向参与人提供所有程序保障的法律程序。 在陪审员参与的法庭上,这种技术是不可接受的。


出版日期:

数字化, 视像会议, 保护权, 公平审判, 远程审讯, 取消判决, 证人安全, 多点会议, 视频技术, EC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