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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法与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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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监管、法律基础和运作原则

Rouvinsky Roman Z.

ORCID: 0000-0002-9114-1786

博士学位 法律

下诺夫哥罗德管理学院历史与国家和法律理论系副教授-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下的俄罗斯国民经济和公共行政学院分院

46 Gagarin ave., Niznhy Novgorod, 603950, Russia

rouvinsky@gmail.com
Komarova Tatiana

博士,N.I.Lobachevsky国立大学国际关系与世界史研究所东方语言和语言文化学系高级讲师

603005, Russia, g. Nizhnii Novgorod, ul. Ul'yanova, 2

komarova.ya@gmail.com

DOI:

10.7256/2306-9945.2020.4.34365

评审日期

20-11-2020


出版日期

29-12-2020


注解: 本文探讨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社会信用(信托)体系运作的监管和法律基础和原则。 在法律科学中,社会信用体系首次被认为不是一种与法律有某种关系的组织和管理技术,而是一种主要与行政法分支有关的独立法律机构。 在运用正式法学和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概述了中国法律在社会和信用机制和程序方面的来源层次结构,并提出了有关法规中最重要的规定的特点。 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机制和程序进行法律监管的特点包括:监管的从属性、联合立法行为的普遍性、中国政府监管法律行为的中心作用、社会信用体系的许多法律规定的声明性和模糊性。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法律行为表述语言的特殊性,立法主体在制定旨在规范社会和信贷机制的发展和实施的条款时使用道德类别。 政府和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有关。


出版日期:

社会信用体系, 黑名单, 中国法律, 中国法例, 法律来源, 大数据, 公共行政, 行政法, 政府资料库, 社会主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