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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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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运作核领域全球研究基础设施的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的组织和法律模式

Teymurov Elvin

博士学位 法律



125993, Russia, g. Moscow, ul. Sadovaya-Kudrinskaya, 9, of. 311

elv89@mail.ru
Kozheurov Yaroslav Sergeevich

博士 法律



125993, Russia, g. Moscow, ul. Sadovaya-Kudrinskaya, 9, of. 402

jskozheurov@msal.ru

DOI:

10.7256/2454-0633.2020.3.33961

评审日期

20-09-2020


出版日期

27-09-2020


注解: 法律科学面临着研究现有的法律形式和模式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ISTC)在核领域建立和使用全球研究基础设施(GII)的紧迫任务,确定其优缺点,应用和适应
确定GII的创建和使用的法律方面的关键是两个因素:组织和法律正式化(建立一个单独的独立实体或使用现有的"伞式"法律结构)以及使用什么法律工具,什么法律从属于活动。         ISTC的组织和法律模式,既利用框架类型或法律实体的现有国际政府间组织,也通过建立特殊实体,可以示意性地表示为四级系统。 在核领域使用伞式模型的优点是其大部分工具和机制的准备就绪,这些工具和机制只需要适应特定项目,以及实施大量项目的可能性。 如果有必要确保合作伙伴的明确股权参与,财务义务和依赖于他们的管理结构,那么适当的形式是创建一个特殊的项目类型实体。
基于"法律环境",MMPO的使用意味着某些豁免和特权,东道国管辖权的豁免等。 在现代条件下,使MMPO受到出于政治动机的单方面限制性措施("制裁")的限制更为困难,这一点也很重要。 但是,利用建立一个法律实体可以提高这一进程的效率、灵活性和管理成本,特别是因为也可以为它们规定国家法律的例外情况。最成功的似乎是在联邦法律草案"关于俄罗斯联邦的科学,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提到的特殊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发展-一个国际研究组织。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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