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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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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高农业用地的概念和特点问题

Mel'nikov Nikolai Nikolaevich

博士 法律

俄罗斯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环境、土地和农业法部门的主要研究员

119019, Russia, g. Moscow, ul. Znamenka, 10

rurcredit@yandex.ru

DOI:

10.7256/2453-8809.2020.2.33843

评审日期

03-09-2020


出版日期

10-09-2020


注解: 文章特别关注了多轮廓线农业用地的概念、特点和具体情况。 在执法实践中,多等高线地块作为土地关系的对象,而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框架的特点是在该网站制度的监管方面存在重大差距。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现行立法的其他规定不包含关于多等高线地块概念,其形成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规范。 多等高农业用地制度的特点还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
差距的特点是允许跨越多等高线土地的边界与定居点和(或)市政当局的边界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将多等高线土地的一部分作为不同类别土地的一部分,并反过来表明存在将多等高线土地归因于几类土地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包括作为权利对象的多等高线地块,以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形成这些土地的经济需要。 在实践中,存在用普通土地地块识别多等值线图的一部分的示例,这使得难以区分这些对象。
形成多等高线地块的权宜之计和对RF土地法的修订以及对法规规范的补充与规定和相应类型的土地地块的问题是相关的。
根据研究结果,得出的结论是,多轮廓农业用地地块的某些部分属于不同类别的土地是不可接受的。


出版日期:

地皮, 地皮, 等高线, 等高线, 多等高线土地, 统一土地用途, 多等高线土地, 部分地皮, 农业工业, 土地用途, 司法实务, 土地关系, 土地法例, 统一土地用途, 部分地皮, 农业工业, 土地用途, 司法实务, 土地关系, 土地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