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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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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古典法律现实主义的本质

Gruzdev Vladimir Sergeevich

博士 法律



119019, Russia, g. Moscow, ul. Znamenka, 10

vsgruzdev@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20.9.33566

评审日期

30-07-2020


出版日期

06-08-2020


注解: 该研究的主题是美国法律思想的方向之一-法律现实主义在澄清其具体细节的背景下,古典时期形成的主要理论和方法论观点和态度,由该方向的创始人O.V.Holmes,R.Pound和K.Llewellyn代表。 从适当说明和澄清其观点的具体细节的角度来看,研究古典美国现实主义者的遗产是重要的,因为许多方面要么没有澄清,要么没有简化,并以模板和计划的形式呈现,但它也因以下事实而得以实现:在美国的现代法律科学中,以及远远超出其国界的地方,以各种"新"版本的形式对现实主义的"细化"进行了许多变体,现实主义本身通常被宣布为现代时代的象征。 主要关注的是克服美国古典现实主义者法律观点的简化问题。 该研究的科学新颖性在于它显着阐明了关于古典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代表的法律观点的性质和具体细节的观点。 这一澄清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首先,在这一趋势出现的时期,法律现实主义者的工作中对概念化非神话化的态度被错误地确定为法律理由中对道德论点的拒绝,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研究者希望证实激进实用主义作为现代化法律理论哲学基础的价值;其次,法律现实主义概念的不合理扩展及其对法律概念机器归化的认同是许多简化和扭曲的原因,首先是法现实主义基本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出版日期:

法律现实主义, 实用主义, 社会经验的本体化, 福尔摩斯, 英镑, 卢威林, 对观念主义的批评, 法律道德, 文化目的, 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