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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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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的问题和在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决定的情况下使用操作实验的做法(以腐败案件为例)

Kalinina Alla Leonidovna

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研究生

117218, Russia, g. Moscow, ul. B.Cheremushkinskaya, 34

allakalinina93@yandex.ru

DOI:

10.25136/2409-7136.2020.10.32514

评审日期

31-03-2020


出版日期

11-12-2020


注解: 在执法活动中使用业务试验来记录贿赂和商业贿赂的事实面临着实际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目前关于业务调查活动的联邦立法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操作性实验没有法律上固定的概念,进行操作性实验的程序不受法律规定。 在评估执法机构在业务活动期间行动的合法性时,这些差距引起了有争议的情况。 开展业务调查措施的部门程序不足以进行实际工作,即调查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检查和评估业务单位活动的结果。 关于"关于业务调查活动"的联邦法律修正案的进一步工作是相关和权宜之计。 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非常模棱两可,更常见的是,辩方未能证明挑衅的事实,以及在ORM期间没有犯下重大的违法行为和虐待行为。 为了确保正在进行业务试验的人的法律保障,有必要解决在生产OPM方面获得合格法律援助和质量的问题,因为业务人员在没有律师和生产OPM的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得的所有证据往往具有案件中决定性证据的价值,这在法庭上很难提出质疑。


出版日期:

挑衅, 操作实验, 贿赂, 商业贿赂, 赤手空拳拘留, ORD, 贪污, 贿赂, ECHR, 执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