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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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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组织和进行财产拍卖的抵押品

Bronnikov Aleksei Mikhailovich

博士学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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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71, Russia, g. Moscow, ul. Leninskii Prospekt, 152, kv. 223

1742905@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19.1.27495

评审日期

24-09-2018


出版日期

07-02-2019


注解: 该条将竞买人参加拍卖所需的保证金视为确保拍卖的一种方式,并将其与担保付款进行比较。 在将这些担保义务的方法的法律特征联系起来之后,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担保付款与存款不同,本质上更适合在拍卖中担保义务的作用。 因此,没有要求担保付款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因此,竞买人为参加拍卖而支付担保付款可视为通过结论性行动订立协议。 此外,在拍卖组织者拒绝其行为的情况下,退还已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并不违反其安全功能,因为它发生在存款的情况下。 据提交人称,支付押金的义务可能会对投标过程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一套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系统分析,综合,具体化和抽象,科学概念和规范性材料的概括,系统结构,逻辑,分析。 在组织和进行拍卖以出售担保物的过程中,申请的具体情况是确保履行作为担保付款的义务的方法,其法律性质使其能够作为保证金的合理替代。 使用担保付款可以为拍卖的组织者创造额外的保证,包括保证那些愿意提供不是保证金而是担保付款的投标人的完整性。


出版日期:

按金, 按金, 附带法律关系, 附带法律关系, 担保义务, 担保义务, 创业精神, 创业精神, 义务, 义务, 法学理论, 法学理论, 按金, 按金, 保安付款, 保安付款, 投标, 投标, 出售物业, 出售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