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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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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相互合作合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一种形式:比较法律分析

Belikova Ksenia Michailovna

ORCID: 0000-0001-8068-1616

博士 法律



125993, Russia, Moscow, Sadovaya-Kudrinskaya str., 9

BelikovaKsenia@yandex.ru
Akhmadova Mar'yam Abdurakhmanovna

RUDN民法和程序及国际私法系研究生

117198, Russia, g. Moscow, ul. Ul. miklukho-Maklaya, 11

4ernijkvadrat95@gmail.com

DOI:

10.25136/2409-7136.2018.8.27102

评审日期

08-08-2018


出版日期

15-08-2018


注解: 本文继续了中国投资活动的法律形式的作者进行的研究(见开始的法律研究,2018-8)。 其中,在比较方面,考虑,研究和分析了相互合作合资企业活动的某些方面。 作者关注的主题是合资企业的一般特征和每种类型的特征。 该材料提供了实践的实例,一些新的科学数据和信息首次引入国内科学流通。 研究采用了一般科学辩证法、历史法、比较法等科学认知方法. 作者从过程和现象的主观-客观确定出发。 科学上的新颖性是由于在比较方面确定了PSP(EJVs)和PSP(CJVs)的优点和缺点,并考虑到它们在以这种形式经营的具体"活"企业的例子中的运作顺序。 已经确定,尽管合资企业的作用和重要性在现代下降,但如果中国合作伙伴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品牌声誉、土地、许可证、分销和供应商的支持,这些合资企业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受益,从而降低初始成本,增加外国投资者成功的机会。


出版日期:

投资;投资, 合资企业, 互助企业, 合作企业, 中国, PSP的优点, PSP的缺点, KSP的优势, KSP的缺点, 实际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