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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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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独增值税会计为目的的贷款交易利息会计的特点

Osina Dina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大学)高级讲师

119454, Russia, g. Moscow, ul. Prospekt Vernadskogo, 76

osina_d_m@mgimo.ru

DOI:

10.7256/2454-0706.2018.6.26537

评审日期

05-06-2018


出版日期

12-06-2018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为单独的增值税会计目的而收到和发放的贷款利息会计的个别特征。 特别注意对俄罗斯联邦税法第170条第4款和第4.1款适用条款的分析。 作者详细研究了作为无增值税交易总费用的一部分收到的贷款利息以及发放贷款利息的会计理由。 对该研究课题的执法实践和科学出版物进行了分析。 研究的方法学基础包括分析和综合等形式逻辑方法。 作者还应用了法律科学的特殊方法-正式法律和比较法律。 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性是由于全面研究了为单独的增值税会计目的而收到和发放的贷款利息的核算理由,以及研究了对纳税期结果的利息是否大大超过应税活动收入意味着大部分费用与非应税活动有关。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如果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没有用于发放贷款和收取利息的非应税业务,则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扣除;2)收到的贷款利息,如果 例如,如果收到的贷款用于随后向第三方提供的目的,并以利息形式接收收入。


出版日期:

税法, 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 单独的增值税会计, 单独的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 非应税交易, 非应税交易, 百分比, 百分比, 收到的贷款, 收到的贷款, 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 百分之五的规则, 百分之五的规则, 一般经济开支, 一般经济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