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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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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社会经济发展领土的理事机构的法律性质

ABDULLINA ALFIIA

巴什基尔州立大学金融与环境法系研究生

450005, Russia, respublika Bashkortostan, g. Ufa, ul. Yakuba Kolasa, 125

abdullina2911@mail.ru

DOI:

10.7256/2454-0595.2018.3.26419

评审日期

28-05-2018


出版日期

05-06-2018


注解: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考虑了规范社会经济发达领土管理机构活动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规定。 研究了在某一领域投资项目的行政指挥和市场监管原则基础上建立的独特管理模式。 披露了监事会、授权的联邦机构、先进社会经济发展地区的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职权和权力。 确定理事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身份的必要性得到证实。 在对监管框架、法律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管理公司和监事会作为公法法律实体,而不是作为公共当局或商业机构的资格提出了规定。 该条的结论是领土行政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 作者表达了保持国家支持在某一领土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方法与生活在先进社会经济发展领土边界内的人口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的想法,为此需要立法者解决一些问题。


出版日期:

法律性质, 管理机构, 行政法, 市政法, 区域发展, 投资;投资, 自由经济区, 金融法, 公共法律实体, 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