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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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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往返旅行的支付:员工的收入还是法律补偿?

Osina Dina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学院(大学)高级讲师

119454, Russia, g. Moscow, ul. Prospekt Vernadskogo, 76

osina_d_m@mgimo.ru

DOI:

10.7256/2454-0706.2018.5.26239

评审日期

09-05-2018


出版日期

27-05-2018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对其工作活动以轮班方式进行的组织的雇员从居住地到轮班(工作)地点和返回的旅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保险费。 文章中特别注意到雇员往返轮班的旅行是为了谁的利益而进行的问题。 提交人详细研究了承认向雇员支付的相应款项作为劳动立法规定的补偿的理由,这些补偿不受征税。 研究课题的执法实践分析,以及相关的科学出版物进行。 研究的方法学基础包括分析和综合等形式逻辑方法。 作者还应用了法律科学的特殊方法-正式法律和比较法律。 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性主要是由于研究了组织雇员从其居住地到观察地和返回地的利益问题。 这项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雇员从居住地到值班地点的旅行是为了本组织的利益而进行的,因为它的目的是确保在轮班工作的本组织设施继续进行生产活动;2)向雇员偿还他从居住地到值班地点的旅行费用,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17条第3款和第42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作为补偿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保险费.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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