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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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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刑事立法中存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判刑

Teben'kov Aleksandr Vladimirovich



644065, Russia, Omsk, 50 Let Profsoyuzov Street 100/1

greenmailru@yandex.ru

DOI:

10.7256/2454-0706.2017.10.24143

评审日期

10-09-2017


出版日期

01-11-2017


注解: 文章作者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家庭、罗马-日耳曼法律家庭、社会主义法律家庭、宗教法律家庭等国家的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和比较分析。 特别注意研究在美国以及罗马-德国法律大家庭的国家合并在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的量刑规则,因为这些国家的刑法提供了在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的最详细的量刑规则。 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比较法。 这项工作产生了关于在属于不同法律家庭的国家的刑法中存在减轻处罚情况下确定量刑规则的程序的结论。 进行的研究使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家族的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没有在存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进行量刑的规则。 例外是美国联邦量刑指南。 其次,在罗马-德国法律大家庭的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了刑法,规定了在存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进行量刑的或多或少详细的规则。 与此同时,这些规则在适用的理由、在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施加惩罚的程序和减轻惩罚的机制方面有所不同。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家庭的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存在减轻情节的量刑规则几乎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中所载的存在减轻情节的量刑规则相同。 只有哈萨克斯坦《刑法》和摩尔多瓦《刑法》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第四,在宗教法律大家庭的绝大多数国家中,没有在存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判刑的规则,这是由于宗教的刑法学说受到持续影响而造成的。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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