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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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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动产权利登记和与之交易的国家服务条款的法律规定

Fedotov Vasilii Vladimirovich

乌拉尔经济、管理与法律研究所行政法与程序系研究生

622000, Russia, Sverdlovskaya oblast', g. Nizhnii Tagil, ul. Lomonosova, 52, kv. 39

wwfedotov@gmail.com

DOI:

10.7256/2409-7136.2016.2.17588

评审日期

14-01-2016


出版日期

01-03-2016


注解: 研究的主题是在提供有关公共服务时对不动产权利登记期的法律规定。 文章讨论了为国家权利登记规定程序截止日期的主要监管法律行为,评估了法律规范及其内容的一致性。据提交人称,各种监管法律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时期进行了规定,这表明存在重大的立法差距。 笔者认为,有关国家权利登记作为国家软件服务之一的条款的综合信息应载于登记法,或由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研究的方法学基础是基于一般和私人的认知科学方法。 作者采用分析综合的方法,比较法和统计方法。 在所进行的研究的基础上,作者证实有必要充分实现行政规章所固有的潜力,同时将部门和地方的管制法律行为排除在管制文书之外。 据提交人称,有必要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时间的行政控制。 作者总结说,2017年新的房地产国家登记法的生效为解决已确定的实际问题创造了先决条件。


出版日期:

公共服务, 权利登记, 服务标准, 路线图, MFC, 行政责任, 行政法规, 任期, 规例, 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