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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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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为的执行之交:民事和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适用问题

Kuznetsova Ekaterina Igorevna

Ingosstrakh合资企业法律顾问

117624, Russia, g. Moscow, ul. Skobelevskaya, 21, kv. 45

kat-rin-kat@mail.ru

DOI:

10.7256/2409-7136.2015.9.16029

评审日期

02-08-2015


出版日期

03-09-2015


注解: 本文讨论了民事和仲裁程序中司法行为执行机构的执法问题。 作者特别关注司法行为执行机构的适用条件,重点研究了该机构在监管方面的立法空白,并从司法实践中给出了相关的例子。 该条还涉及允许使用非财产索赔的司法行为执行制度的问题,提供了俄罗斯法院实践的相关例子。 文章中有一个单独的地方专门讨论俄罗斯联邦CPC和俄罗斯联邦农工综合体规范对该机构的监管的比较法律特征。 根据研究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俄罗斯立法尚未解决使用非财产索赔司法行为执行制度的允许性问题。 尽管这个问题没有得到答案,但立法者明确界定了在本机构框架内不受审议的案件类别,这是积极的。 作为向立法者提出的建议,提交人指出,在俄罗斯联邦的CPC中,与俄罗斯联邦的APC类似,应该确定"司法行为的执行",因为"司法行为"一词比"法院判决"更广泛。


出版日期:

执行轮换, 司法法, 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退还已收回的款项, 物业申索, 执法程序, 撤销法院判决, 恢复被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