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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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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的证人保护

Krasnova Kristina Aleksandrovna

博士学位 法律

Fgku"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全俄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123995 Russia, Moscow, Povarskaya Street 25, building #1

krasnova_vnii@mail.ru

DOI:

10.7256/2306-9899.2015.4.15262

评审日期

11-05-2015


出版日期

07-01-2016


注解: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详细探讨了欧洲联盟成员国证人保护的体制方面。特别注意在国家一级组织证人保护方案的法律先决条件。以奥地利,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为例,考虑了国家计划的活动。从结构上讲,证人保护计划被作者有条件地分为两个部分:管理机构(保护机构)和执行机构(保护单位)。 在选择参与该计划的证人和提交列入该计划的申请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考虑了在证人保护问题和欧洲刑警组织在这一领域的协调作用方面开展州际合作的备选方案。 对欧盟成员国保护证人的执法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研究是在比较法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使我们能够研究考虑中的一体化协会个别国家组织相关方案的一般和具体模式。 该研究的科学新颖性在于,制定了欧洲理解证人保护计划的方法之间的关键区别。 后者被视为确保证人安全和支持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独特手段。已经确定了进一步发展所审议的执法活动领域的有希望的方向。


出版日期:

证人保护计划, 欧洲刑警组织, 证人保护, 搬迁, 保安措施, 有组织犯罪, 证人, 受害者, 证人保护单位,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