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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法与行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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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范保护公共秩序:俄罗斯帝国时期立法者的经验值得更多关注

Uporov Ivan Vladimirovich

俄罗斯内政部克拉斯诺达尔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系教授

350051, Russia, Krasnodarskii krai, g. Krasnodar, ul. Garazhnaya, 81/6

uporov@list.ru

DOI:

10.7256/2306-9945.2014.6.14179

评审日期

25-03-2015


出版日期

09-04-2015


注解: 文章讨论了现代俄罗斯立法者不充分利用俄罗斯帝国时期俄罗斯国家在行政法规范保护公共秩序领域的经验的问题。 在这方面,该文章分析了1864年《地方法官处罚法》以及目前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 还谈到了2001年以前生效的保护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的特点。 RSFSR的行政违法行为守则。 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该方法研究了1864年《和平大法官惩罚规约》的相关规范和俄罗斯联邦现行行政法典。 分析结果表明,现代俄罗斯立法者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没有充分利用俄罗斯帝国的立法经验,以遵守行政法规范。 在这方面,已经确定了《宪章》的一些规则,最好将这些规则用于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 这涉及在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中列入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容,例如在公开会议上违反秩序,为他人采取无耻或联合行动,大胆和粗鲁地乞讨,允许儿童乞讨等。 在这方面,特别指出,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第20.1条所载的小流氓行为处置的措辞过于笼统,显然已经过时,需要具体说明。 总的结论是,需要更多地利用俄罗斯帝国在行政法规范保护公共秩序方面的立法经验。


出版日期:

行政法, 公共秩序, 行政失当行为, 行政处罚, 惩罚的规约, 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 法律传统, 保安, 小流氓行为, 国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