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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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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中的"受益所有权"概念

Gidirim Vladimir

国际税务服务合伙人,安永中东,沙特阿拉伯

11461, Saudovskaya Araviya, g. Riyadh, ul. King Fahad, Al-Faizalia Office Tower, of. 6th Floor, Ernst&Young

internationaltax@mail.ru

DOI:

10.7256/2306-9899.2014.3.10812

评审日期

23-08-2014


出版日期

06-09-2014


注解: 实益所有制的概念是现代国际税法理论中最具争议的。 最初,"受益所有人"一词起源于英国信托法,以区分从信托的财产或收入中获得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与此财产的正式所有者。 然而,这一概念随后被转移到国际税法,成为最广泛的规范,旨在打击非法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条约购物)。 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第三个"品种"涉及行政和金融法的分支,并与披露公司结构最终受益人姓名的问题有关。 承认一个人为受益所有人的问题不仅是科学讨论的主题,而且也是近几十年来执法实践中的严重争议,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行政和司法实践。 缺乏界定这一概念的明确标准以及解释中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只会加剧纳税人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情况。 这些矛盾在撰写本文时无法被认为是解决的,即使在2012年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发布了额外的澄清之后。 在实践中,在跨国公司的公司结构中,收益的受益所有权问题在使用执行控股或分持有职能的中间公司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分许可和集团内"过境"(背对背)融资的职能时尤其重要。 受益所有制问题最近在俄罗斯联邦就"非离岸化"和试图限制使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做法提出的国家倡议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收入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各个方面,以适用税收公约。 特别注意这一用语在各国国内法中作为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工具的含义、为国际协定的目的对受益所有权概念的解释以及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目前,国际税收中受益所有制概念的解释和应用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这些矛盾在撰写本书时无法被视为解决,即使在2012年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发布了额外的澄清之后也是如此。 在国内税收文献中,作者首次试图对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收中的应用进行一概而论。


出版日期:

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权, 实际法律, 收入的实际接收者, 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权, 印度语, Rrevost车, 管道公司, 管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