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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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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检察监督在实施市政土地控制中遵守企业家权利的专题问题。

注解: 文章探讨了城市土地管理的监管问题,揭示了联邦和地区立法的矛盾。 联邦立法的不完善产生了区域一级和城市领土上的各种法律规定。 因此,市辖区和农村住区的地方自治机构的官员可能有权行使市政土地管制。 因此,这些机构和个人控制权力的法律依据有其具体情况。 在这方面,已经确定了对市级控制机构执行保护企业家权利法律的检察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的特殊性。 所进行的研究的方法是基于认知的一般科学辩证法,应用系统结构,逻辑分析,研究实际工作的结果。 对已发表的着作的分析表明,以前没有考虑到在立法规则改变的条件下组织这种控制的具体情况下,对市政控制机构遵守企业家权利的检察监督问题。 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解决联邦法律规范所揭示的矛盾。 在目前的管制法律行为的条件下,所审议的检察监督方向的主题应包括给予地方自治机构控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这决定了检察监督的组织和执行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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