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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nota b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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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RSFSR刑法规定的极端主义责任的特点

注解: 该文章审查了1926年RSFSR刑法典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根据现行立法属于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概念的行为的责任。 属于极端主义法律定义的行为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不同章节和章节中。 与此同时,其中大多数涉及危害宪法制度基础和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罪行。 这项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客观现实的现象和过程认知的辩证法的基本规定。 在工作中还使用了现代一般科学,私人科学和特殊研究方法:逻辑-法律,比较-法律,系统-结构分析等。 对1926的RSFSR刑法规范国家犯罪责任的规范进行了全面分析。 结论是,1926年《刑法典》在打击现代意义上含有极端主义迹象的行为方面的主要变化是与苏联CEC于1927年2月25日通过的"国家罪行条例(反革命和特别危险的违反苏联政府秩序的罪行)"决议有关的。 据称,与1922的RSFSR刑法典相比,在1926的Rsfsr刑法典中,对含有极端主义迹象的犯罪的责任结构没有根本变化。 1926年《刑法》与1922年《刑法》保持了连续性,特别是在平等对待反革命罪行参与者和组织者的责任方面。 此外,在1926的刑法典中,保留了以前刑法典的反革命罪行责任规范的随意性。 与此同时,1926年的《刑法典》将宣传和鼓动定为刑事犯罪,不仅旨在煽动民族,而且还旨在煽动宗教仇恨或不和,这反过来表明在刑法中逐渐反映1925年RSFSR宪法中制定的种族和民族平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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