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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法律监管对象的极端情况下一个人的适应和心理能力理论

注解: 文章的主题是与在极端条件下对一个人的心理安全进行法律监管有关的法律和组织性质的问题。 作者对作为公共法律监管对象的极端情况下一个人的心理能力的法律监管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和法律分析。 考虑了作者对一个人适应理论和心理能力的立场。 文章主要关注的是作为公共法律监管对象的极端情况下一个人适应和心理能力的方法和方法的发展。 此外,文章还对极端条件下法律发展概念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和法律分析。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演绎,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形式-逻辑),以及在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统计,专)被使用。 从研究结果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人类安全心理学的发展和形成是他的重要(vital)功能。 一个人的重要功能的基本决定是基于他的社会生物学性质。 一个人缩小危险区域的愿望主要是由心理因素决定的,心理因素被认为是一种激励(考虑,目标),因此他正是这样做的,而不是另一种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激励安全还涉及设计一个具体的行动计划,旨在实现动机中包含的目标。 在这里,我们指的是一个复杂的适应性反应链,一个由人类需求和态度决定的行为系统。 显然,这部分是生命作为一种具有生物学基础的社会教育的意义–自我保护和生命的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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