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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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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和市政基金的住宅房舍排除在专门住房之外: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

注解: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将专门住房存量的住宅转移到另一类–社会使用的住房存量的程序。 提交人表明,尽管俄罗斯联邦立法正式巩固了这一程序,但国家住房存量的住宅几乎是不可能的。 同时,对于城市住房存量的专门住宅楼宇,已经制定了适当的机制,并且正在成功地工作。 这种情况导致公民在实施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住房权利方面的权利不平等。 研究方法-分析,综合,概括,比较。 该研究基于比较方法。 笔者分析了城市住房存量专业住宅转移到社会住房类别的机制和条件。 在提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时,提交人指出了由于无法将国家住房基金的办公场所转移到住房基金供社会使用而可能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领域。 这项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行政和立法两级。 实施任何拟议的备选办法都可以消除缺乏将国家住房存量的专门住宅房地转让给社会使用的住房存量的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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