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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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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公共财产的科学定义问题背景下的管理类别

注解: 本文试图根据管理类别制定科学的公共财产定义的合理方法。 作者对目前存在的揭示公共财产内容的概念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不可能应用专有权力的民事黑社会来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该论文提出将管理类别视为关于公共财产的思想的语义中心,而不承认其背后所有者的任何权利的性质。 作者辩护的立场是,公共财产领域的管理应该在使用这一类别所描述的现象的本体论边界内被感知,而不受法理学的任务和特点所解释的任何投机限制。 从这些立场,结论认为,在这一概念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对象的管理只能在于事实的平面,而不是法律。 相反,对管理的广义理解,作为一个旨在影响公共财产领域人民行为的活动过程,符合公共财产现象的宪法和法律性质,足以揭示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各种实际表现,而且,在传统的专有权力的文明三合一框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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