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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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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国家通过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注解: 如果一个国家有一个联邦结构,其主体可以参与缔结合同的国内程序。 联邦主体可以施加直接影响,即直接参与联邦国家缔结国际条约所必需的国内程序。 它们可以通过联邦主体组成的议会间接影响国内程序,如果必须得到联邦主体的同意才能缔结某些合同。 一些联邦州的国内法规定,其主体参与导致联邦政府缔结国际条约的程序。 第一组包括要求与联邦主体协商的国家,如果协定涉及与它们的专属管辖权有关的问题,或如果它们的利益受到影响。 在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法律义务,但实际上,在签订影响其权力的合同之前,会咨询联邦的主体。 第三类国家包括没有关于需要与联邦主体进行协商的法律规范的国家,联邦政府仅仅出于政治原因而不是法律原因与这些国家联系。 联邦国家在执行条约时,可能会出现特定于它们的问题。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非与条约有明显不同的意图或以其他方式确立,否则条约对每个参与方在其整个领土上均具有约束力,但一些联邦国家很难保证联邦所有主体都充分执行条约。 这是因为,根据联邦宪法,某些权力与联邦的主体共享。 如果一个联邦主体必须通过一项法律,那么它的出版可能会被推迟,或者根本无法通过。 联邦宪法可以规定,如果行使权力是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则此类问题的解决完全委托给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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