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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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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活动中劝说和胁迫方法的法律规定,作为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手段

注解:

该文章与以下出版物的文本重复有关收回:Admiralova I.A.警察行政活动中的说服方法作为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手段//法律和 – 2015. -1号。 -第152-154页。 撤回日期12.10.2020
文章揭示了说服的特点,作为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手段,提请注意说服的建设性特征,以及在警察活动中实施的形式。 注意行政说服与强制的逻辑关系,证明了在单一关系链中使用所指示的影响方法的必要性。 调查了警察活动中说服和胁迫方法的法律和组织问题。 考虑了确保行政预防措施合法性的问题。 文章的方法论基础是认知理论的现代成就。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一般哲学、理论、一般哲学方法(辩证法、系统法、分析、综合、类比、推演、观察、建模)、传统法律方法,以及具体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方法。 换句话说,在内政领域,使用各种法律和组织手段来确保法律和秩序,这些手段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相关关系的参与者。 调节公共法律关系参与者活动的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他们在管理社会现实的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所面临的目标和目标,以及他们行为的合法性或 传统上,在管理关系中使用说服和说服的方法。


出版日期:

定罪, 警队, 抑制, 警务处, 方法, 影响, 警察, 权利, 自由,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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