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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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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效期满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

注解: 乍一看,免除刑事责任的机构的概念和内容的定义与时效的到期连接不会造成困难,但执法问题需要一个彻底的分析,这是在文章中进行。 结论是,《时效法》与立法中对某些类别罪行的标准制裁条款不符,应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8条第1部分制定新的《时效法》来消除这一规定。 事实证明,在时效期限届满时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是,对犯罪的人由于其公共危险的消失或显着减少而不适用刑事胁迫措施,以及确保证据基础客观性的程序复杂性。 提交人认为,有必要制定程序,以中断与某人在时效期限届满期间犯下新的故意犯罪有关的刑事起诉时效,因为这种情况表明一个人的公共危险程度增加,这与所审议的法律机构的概念相矛盾--免除因失去以前的公共危险而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这使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在不履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能纠正这种情况。 文章分析了因时效期满解除刑事责任时出现的执法问题。


出版日期:

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限制, 时效期满, 逃避调查或审判的人, 一个人的公共危险, 谁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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