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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dokimov M.A.
资本市场联盟与欧盟单一金融市场法律行为改革
// 国际法.
2019. № 3.
和。 1-7.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29918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29918
注释,注释:
文章讨论了欧盟资本市场联盟项目(EU IBS)的关键措施,根据欧盟IBS2015创建行动计划和中期审查2017的规定,以欧盟委员会立法提案的形式通过。 欧盟打算改革金融服务市场现有的监管法律行为,并通过一些新的法律行为来监管以前不受欧洲立法者关注的领域。 考虑了影响招股说明书指令,保险和投资公司的活动以及金融工具市场的当前欧盟改革。 分析、综合、归纳、演绎、比较、历史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形成了方法论基础。 总之,文章的作者得出的结论是,目前欧盟SRC的一个重要项目旨在实现内部市场的关键自由之一-资本流动自由,尚未完成。 由于欧盟金融市场的动态发展,特别是现代技术的发展,欧盟IBS项目的实施正在变得长期。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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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cheryakova O.M.
欧盟金融部门的法律监管和单一金融服务市场的形成
// 国际法.
2019. № 3.
和。 8-13.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30177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30177
注释,注释:
欧洲联盟金融领域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对不仅在这一领域的成功发展,而且对整个一体化都是至关重要的。 欧洲联盟金融服务部门的改革拖了整整十年,并在Lamfalussi和Larosiere的建议的基础上始终如一地进行,而这反过来又是对灵活法律机制危机条件下实力的一种考验,其形成的基础是前几十年奠定的。 本文还涉及这一领域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 研究方法包括一般科学和私人科学方法(包括分析,综合,比较,系统方法,历史方法)。 作者指出,在实施Lamfalussi计划期间欧盟金融部门的法律监管机制的特点是偏向于国家监管,所创建的结构侧重于在有利条件下为金融服务创造单一市场。 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金融部门出现了加强超国家监管的趋势。 Zh的改革。 在危机背景下进行的De Larosiere旨在增加属于第二和第三级的欧盟机构的作用。 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欧洲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监管正在得到改善。 现有法律机制的灵活性使得在多速融合的条件下找到新的发展方向,克服外部因素造成的危机现象的负面后果成为可能。
关键词:
国际金融, 财政政策, 欧洲联盟, 国际金融, 欧洲联盟, 金融服务业, 证券市场, 金融服务业, 金融领域, 证券市场, 金融领域, 经济一体化, 金融法, 经济一体化, 欧洲法律, 金融法, 法律规例, 欧洲法律, 法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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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chinskaya-Grasso N.
在解决跨境争端时考虑到儿童关于保护监护权和访问权的意见的问题
// 国际法.
2019. № 3.
和。 14-22.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30153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30153
注释,注释: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分析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在法院审议儿童返回惯常居住国问题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的规范。 研究的对象是在解决跨境争端中所产生的关于保护保管权和访问权的关系。 提交人注意到关于确定儿童意见的规定有缺陷。 特别注意欧洲人权法院、俄罗斯法院和意大利法院的立场;提出了改进旨在执行本公约准则的俄罗斯立法的建议。 作为主要目标,作者定义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分析,以识别和考虑非法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被关押的儿童的意见。 为了实现它,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一般科学(逻辑,系统和解释学)和私人科学(比较法律,正式法律)方法。 这项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对1980年《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范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实践中有模棱两可的理解和使用方法:"儿童的反对"、"儿童的意见"和"儿童的同意"这两个词并不相同,必须在俄罗斯法律中反映出来;在审议所分析的争端的阶段,以及在执行命令儿童返回其永久居住国的法院决定的阶段,应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在达到7岁后确定最低年龄哪些法院在根据1980年公约的规范解决跨境争端时应有义务查明儿童的意见。
关键词:
拒绝返回, 非法保留儿童, 非法转移儿童, 国际诱拐儿童, 儿童的利益, 海牙公约, 欧洲法院, 被拐儿童的归还, 孩子的意见, 儿童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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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gurova I.V.
统一欧盟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
// 国际法.
2019. № 3.
和。 23-40.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30390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30390
注释,注释:
该条的主题是在这些知识产权客体日益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条件下,在保护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领域的欧盟法律的统一。 特别注意分析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2年11月21日第1151/2012号"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主要规定,以及在欧盟一级进一步协调法律规定的倡议。 文章是使用认知的一般科学方法(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进行的,以及私人科学方法(形式-教条和历史-法律)的参与。 比较法律方法使比较欧盟和EAEU的法律法规成为可能。 该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在单一数字市场的形成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方面,考虑了欧盟地理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这些知识产权对象与商标的比较揭示了它们不仅对保护经济利益,而且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在欧盟的区域一级,已经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以便在知识产权机构的框架内有效保护农业和食品的地理来源。 计划以有关保护工业品地理标志的新法律文书补充区域体系。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欧盟法律, 统一, 规例, 区域注册制度, 数码商业, 单一数码市场, 欧盟商标,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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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kova K.M.
从"亚洲能源环"国家(中国、韩国和日本)角度研究外国投资的多边国际监管
// 国际法.
2019. № 3.
和。 41-52.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30537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30537
注释,注释:
这篇文章审查了"亚洲能源圈"国家(中国、韩国和日本)对外国投资领域国际法律行为的方法–-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华盛顿)、"关于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1985年G.(首尔)、1967年经合发组织"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和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等。). 给出了相关的执法实践。 研究采用了一般科学辩证法、历史法、比较法等科学认知方法. 作者从过程和现象的主观-客观确定开始。 这项研究的新颖之处在于考虑到这些法案的规定与所审议国家--中国、韩国和日本--对其规定的立场有关。 作为研究的结果,作者得出的结论是,经过审议的国际行为是确保(例如,首尔公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华盛顿公约)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
中国, 韩国, 日本, 投资者权利的保障, 华盛顿公约, 首尔会议, 经合组织公约, 世贸组织法案, 多边投资担保, 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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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ba M.R.
国际法官员的类别和惩罚的必然性
// 国际法.
2019. № 3.
和。 53-66.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29409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29409
注释,注释: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给予一般国家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豁免的具体情况。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澄清目前拥有各种类型豁免的国家官员的类别,并确定将这些人绳之以法的条件,区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观察到的监管差距,制定解决这些差距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对有关科学来源的分析。 文章采用一般理论(分析和综合)和专门的研究方法,包括历史-法律,比较-法律,结构,系统分析,进化方法。 在撰写文章时,使用了联合国大会的正式报告,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实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文件。 文章分析了国际法给予国家官员人身和物质豁免领域的现状和问题。 特别注意高级官员类别。 审议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所研究领域的活动。 结论是,官方豁免这一基本类别作为其他国际法律机制所依据的术语框架仍然没有发展,这阻碍了有效执行这些机制的实践。 有人认为,将属人豁免扩大到其他类别官员的建议是不成熟的。 有人提出了修改国家立法、减少享有属人豁免的人员类别、使解除外国法院刑事起诉豁免的条件合法化、解决拒绝向国际司法引渡的不可能性的建议。
关键词:
官员, 豁免权, 国家, 官员, 国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 法律规则草案, 法律规则草案, 人身豁免权, 人身豁免权, 物质免疫, 物质免疫,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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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ridov A.
冰水保护设施的权利
// 国际法.
2019. № 3.
和。 67-76.
DOI: 10.25136/2644-5514.2019.3.30457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30457
注释,注释:
今天,北极被视为军事和政治野心竞争的新对象,矿产资源的额外储存库,或作为一条新的国际运输高速公路,其中冰盖的减少被视为一种祝福。 但随着冰的减少,大量的淡水供应消失,其权利没有法律定义,尽管这种资源的重要性不亚于北极大陆架的碳氢化合物。 这项研究的主题是规范冰水养护物体从自然环境中撤出和将财产权扩大到自然环境的国际法准则。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国际协定和国家立法的要求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协定和国家立法构成了开发北极地区冰层淡水资源的法律制度。 采用归纳、分析和综合的方法评价了作为自然资源一部分的"冰水养护对象"定义的概念装置。 比较法律分析的方法用于评估国际法的要求和俄罗斯立法对研究主题的相关性。 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冰水保护的对象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财产权可以扩展到它们,其数量取决于撤回地的法律制度。 现行国际法没有形成"冰水养护设施"的占用和进一步运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为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延伸提供明显的依据。 作者在该主题研究中的一个特殊贡献是一套规定,可以形成"冰水保护对象"概念的法律内容以及对这些对象的分配的规定。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家立法, 冰水保育设施, 冰川的商业用途, 牵引冰川物体, 冰山, 冰川水, 北极地区, 冰川物体, 海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