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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Sadovnikova.
国际一体化背景下人民代表研究所的发展问题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297-130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0
注释,注释:
作者在文章中简要地考虑了国际法律的影响
议会制领域关于发展的规范和国际标准
俄罗斯立法。 文章强调宪法法院
俄罗斯联邦在形成其法律立场的同时,受到普遍的指导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它们应受
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在这篇文章作者的基础注意不遗余力议会的作用,
在当代民主国家中,随着议会的面临,民主国家继续发展
有了新的挑战。 议会应如何应对新形式的国际
组织? 他们是否应该在维护司法独立方面发挥作用
国际领域的国家? 他们应该如何为保护做出贡献
基本权利? 本文旨在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答案,
以特别的方式显示议会对司法机构的作用和态度
从比较的角度关注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现代国际趋势之一是形成国际机构
具有国家职能。 作者提出俄罗斯联邦原则
加入具有国家以上职能机构的国际组织,
目的是保持主权国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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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Petruchak.
现代俄罗斯的法律虚无主义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05-1319.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1
注释,注释:
这篇文章把法律虚无主义作为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这
现象在俄罗斯普遍存在,并在许多最
重要的国家报告是危害国家安全和阻碍国家安全的因素
俄罗斯的民主改革。
文章分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概念及其本质和内容,
表达形式和水平,社会危害。 论文阐述了各种
法学理论家所采取的观点,突出了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自然。
在国内研究人员中,没有一种共同的理解方法
法律虚无主义现象。 一些(N.I.Matuzov,V.A.Tumanov)
参考法律虚无主义消极对待法律的所有特征因素,包括
犯罪等违法行为有关的因素。 其他(P.P.
巴拉诺夫,V.V.Russkikh)认为只有那些有意识地忽视的情况下
法律要求伴随着缺乏非法意图。
作为研究的结果,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即法律虚无主义
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立法和法律实践的消极看法。
这种现象表现在许多不同的方式:从教义,理
假设实际的非法行为.
所讨论现象的一个特征是程度。 那个
就是这种现象的强度、平坦性和最终性质. 通过表达
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特征,所提到的特征是客观的
通过法律虚无主义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从而能够判断
关于法律良心的变形极限。
不幸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已经获得了广泛传播的性质,被
不仅存在于人口中,而且存在于政府机构的官员中。
如今,虚无主义,特别是腐败的形式,是一种破坏性的
危害公民和整个国家的现象。
时间迫切需要对法律虚无主义的原因进行更深入的推理,
这种广泛传播现象的本质,虚无主义控制的发展
手段和方法。
我们研究的目标之一是分析理论感知
法律虚无主义,并强调对这一现象的持续研究的意义,
并引起科学家更广泛的关注。 一是加大力度
旨在发展控制和防止法律虚无主义的方法。
这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问题和法律意识的增加
人口、法律文化水平及法治建设
国家将取决于问题的积极和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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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kharev.
行政法理论术语基础的问题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20-1329.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2
注释,注释:
行政法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分支之一。
俄罗斯联邦。 这个分支的规则支配着大多数法律公共关系,
在国家机构的制度和结构方面同样发展
组织和在其合法的公共活动领域。
行政法的主题是公共关系,发生的是
在实现行政权力、公共行政期间修改和停止
等非行政附则的监管权。
行政法规则是如此之多,其法律的主题
监管是如此广泛,它似乎是至关重要的国家独特的定义 –
法理论这一分支所依据的法律概念。
在行政法理论中,公共行政的概念最
被称为独立的权威公共活动类型,具有组织性,
行政-规管、附例性质,由
行政法主体-国家机构(及其官员)
在日常和直接的任务和国家职能的实际实现
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行政建设的规范。
尽管意见有些不同,但许多科学家专门研究
行政法强调传统上的组织、执行和管理
行政公共活动的性质,重点是
主要任务和主要状态功能的性能。 与此同时,许多作者
在他们的出版物中就不同的概念坚持一个意见
填词,广义和狭义地讲公共行政.
确定公共行政的一般概念的这种方法
应该是有争议的。 公共行政的定义是
被认为是独特的,无论广义(或狭义)的意义。
一些专门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家没有区别
在公共行政和行政权力的实现之间. 这
立场应该是有争议的,因为公共行政是一种
出现附例、组织、行政规管及执法活动
在每个国家机构,包括那些与行政无关的机构
分支。
在本文中,尝试了关于内容分析
"公共行政"的概念以及将这一法律概念从
实质相似,但不相同的法律概念-执行的实现
权力等附则权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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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Chuchaev, A.P. Firsova.
刑事法律影响:本质与特征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30-1346.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3
注释,注释:
"刑法影响"一词对刑法来说相对较新
主义。 它在特殊文献中被相当地用作法律的同义词
"刑法性质的措施"的定义。"这样的做法可以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和惩教立法的内容
规范惩教、社会和教育影响问题的标准
关于被定罪的人。 在这方面,外国经验的法律技术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该术语的广泛性和有限的诺斯替学可能性
"刑法特征措施"引起了"丰富"刑法特征的需要。
刑法观念机构。 这个术语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
反映定义概念的完整性。 结果,稳定的倾向
通过与惩罚的比较分析来研究这些措施
已经在理论上摸索出来了。 然而,它们的本质问题是
从未长大。 相反,"刑法影响"这一更为广泛的术语组合具有精确的内容和系统化的提示
科学分析并揭示这一现象的法律性质.
在哲学史上,"本质"一词被定义为开始
事物的理解点,它们存在的永恒原则,
内部结构和首要品质。 研究犯罪特征
以犯罪学家为标志的法律措施使人们有可能得出以下结论:
刑事标准的界定、权利的限制、
实现和特殊目的是这样的次要的,正式的特征
系统。 无论是独立的还是在它们的总组合中,它们都不能显示
研究概念的排他性和个体清晰性。 在这方面,
这些特征都不能属于具有"本质"的范畴。”
单词组合的术语解释和词源学
"刑法影响"表明,这一术语特别强调
国家执法活动的性质及其与前项活动的联系
事件。 根据对刑法文献的分析和对
专家的结论,它是影响的基础,由科学家提到
关于适当措施和这一事实的基本质量类别
在对其他特征的解释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刑法的特殊目的在反
被定罪的人所犯下的社会危险行为是被禁止的
根据刑法。 同时,犯下这种行为的罪责
不是行使刑法影响的前提。 的一些措施
刑法性质可适用于犯有社会危险罪的人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动。
总结上述原则,建议
在刑法的本质下,我们理解国家的回归措施,
适用于犯有社会危险行为的人
刑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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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V. Gracheva.
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47-1369.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4
注释,注释:
规管刑事事宜的出现及运作只基于
刑法规则。 没有亲属,任何犯罪都不能起源
法律规则。
规范刑事事项是实施规范法律
规则。 法律问题是工作中的法治。 这些的最终目标,基本上,
是相同的:它们旨在规范一个或另一个公共事务
并协调相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相互关系。
规则或法律和法律事项是
单一的法律监管机制,履行一些共同的职能
在这个机制除了自己的功能。 上述机制不会
能够在没有这些主要元件的情况下操作。
根据法律情况或法律的特殊性
事实刑事事项分为监管和保护。 法律影响是在监管框架内对所谓的共同关系行使的
刑事事项和关系是由于违反
保护框架内共同关系发展的标准过程
刑事事项。
使管制刑事事项发生,下列法律(特别)
有先决条件:a)已生效的刑法规则
力,仍然有效;b)一个理智和刑事裁量权年龄的人
和补充条件。 这些法律先决条件共同形成
复杂的事实(或一套法律事实)引起监管刑事事项。
前两个条件是强制性的,即没有监管犯罪的起源
物质是可行的,没有这些条件的可用性;其他的相对
法律主体的特殊特征或可选特征
法律客体的特征是补充的。
一个人犯罪是引起保护的法律事实
刑事案件。
刑事责任的不同实质方面是
刑法规则规定的保护性刑事事项。 这样的实质性
方面既与犯罪的发生,也与强制
惩罚、改变、有罪不罚和免除刑事责任
通过刑事诉讼事项和刑事纠正的手段实施
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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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Ordina.
关于行政立法的编纂问题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70-137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5
注释,注释:
立法不能因发展而在某一阶段结束
需要法律管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
俄罗斯行政立法来源的活力,其
改变和改进,通过新的法案,对这些法案进行修改和
过时的法律的逆转使得有必要组织现有的整套
行政法规形成明确的科学依据制度。
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
有关政府当局在规管法例方面,通常是
在俄罗斯,在新的形成背景下,这一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俄罗斯行政立法来源制度。 编纂是
旨在创建新的整合或整合的系统化的主要形式
以新的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并取代以前的行为
立法或创造法律制度中缺失的绝对未知的行为。
从1993年通过俄罗斯宪法的那一刻起
出现了修改整个现行行政法事项的必要性
为了清除大量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但在形式上仍然没有
无效的行政行为,并创造新的巩固分离的行政行为
现行法规。
行政立法在最大程度上是未经修改的。 目前
行政法中存在着大量不相互关联的规则,这些规则包含在各级当局通过的不同来源中。
这些规则的相互作用和协调不受管制,往往导致
在矛盾和重复。
为了实现民主化的原则,它
将管理行政的规则的整个组分开是有利的
公民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并发出一个统一的
涉及这些事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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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 Frolova.
再次讨论是否有理由承认综合经济体系为法律主体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75-1385.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6
注释,注释:
本文包含了作者对......的一个观点。
法理学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有任何理由承认
综合经济制度作为法律主体。 的基础上
对一些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在科学领域中所说的分歧是没有完全考虑的结果
立法委员的职位。 正式不分配综合经济
系统的权利主体的地位它在某些情况下修复位置
这可以被含糊地解释。 尽管如此,作者认为
这篇文章并没有从立法中得出综合经济的结论
系统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即他们没有一个基本的
权的主体的属性。 根据现行法例,
权利和义务只在作为
综合经济体系。 管理主体关系之间的关系
以法律形式投资的经济依赖性作为其基础。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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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 Fedin.
个别劳动争议的审前阶段审议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386-1401.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7
注释,注释:
个人就业的考虑和解决过程
争议之前是一个法律前解决争议的阶段。
争议方,即雇员和雇主。
直到转向调解委员会或前往调解委员会的那一刻
法院雇员应自行或通过
在与雇主的谈判过程中涉及授权代表
或其授权官员(组织经理,人事副手
经理、人事部负责人等。).
调解委员会直接在组织或由
个别企业家考虑这些雇员的雇佣纠纷
组织或个体企业家。 调解委员会成立
在平等的基础上,即,它由相同数量的雇员和雇主组成
代表。 劳动立法只以一般的方式规范调解委员会的活动,这就是为什么制定调解委员会的规章是有利的。
地方法定行为一级的调解委员会。 结构的细节,
有关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运作应载列于
本规定。
雇员提出有关申请的时刻应为
视为程序性法律关系的起源时刻。
雇员可在
自其学习或发现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个月。
雇员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事实
不得使调解委员会有权拒绝该雇员的申请。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调解委员会都必须接受提交的申请
有延迟。 如果确定没有合理的借口
延迟理事会不会重振错过的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
并作出解雇员工索赔的决定。 但如果是
发现错过了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的截止日期
安理会有权以合理的借口恢复它并审议
说到点子上.
雇员向
调解。 该申请包括雇员学习的日期。
侵犯他的权利和/或合法利益以及该个人的主体
雇佣纠纷及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
他的合法权利和/或其中规定的合法利益。
调解委员会审议个人雇佣纠纷
之前是准备听证申请的阶段。
任何个人雇佣纠纷均会在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 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争议
雇员或其代表只有在书面要求下才被允许
雇员的。
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是由
出席的成员。 会议记录由所有成员签署
有关委员会的成员。 任何不同意多数的成员
决定应签署调解理事会会议记录,但
有权在会议记录中陈述他的个人意见。
调解委员会决定的措辞应明确、合法
有效和识字。 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的力
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是由雇主执行的要求
如果拒绝自由执行决定,决定是
强制执行。
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可由雇员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或雇主在递交委员会决定副本后十天内.
文章的正确链接:
V.N. Ivakin.
在民事和仲裁程序中登记律师代表的权力:确定程序的问题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02-1423.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8
注释,注释:
民事和仲裁程序的律师代表助理可以
仅根据根据某些或
其他程序。 在这方面,确定的方式的问题
它们的建立是当今的问题,具有实际的重要性和要求
以更彻底的方式进行研究。
权力与权利有三个基本特征,
也就是说,a)权力是不自行提起诉讼的法律能力
代表但代表其他人;b)权力源自权利;c)权责发生制
而代表权力的进一步存在,一般情况下,取决于
被代表人的意志。 关于上述特征
特征,权力应该与权利区别开来,特别是不要混淆
前者具有参与案件和代表的人的共同权利
代表自己提起诉讼的法律能力。
确定律师作为代表出庭的权利
由相关酒吧颁发的授权证书(订单). 进行
所谓的处理行为(即与处理法定补救措施有关的行为)
(特别是民事投诉或索赔),律师代表助理应
有授权书文件,并注明相应的特别授权书
权力和权威。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近年来出现了
这个国家的一种倾向,表现在理论上的诉求和实践上
旨在加强确立律师权力的程序的行动
民事诉讼的代表。 同时,不合理的形式化
一个过程总是对有关人员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在一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在公民身上。
尽管授权书的程序性设立问题
在法律明确解决的民事诉讼中的代表
仲裁程序中的事务不同。 申辩案件的授权书
在仲裁法庭确定符合联邦法律。 在连接
没有设立权力的具体程序
仲裁补救立法律师,现今的法律文献
载有关于设立该等机构的程序的不同意见
超能力。
当律师被允许时,以下情况几乎不合理
根据授权书在仲裁程序中担任代表,
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只要出示授权书就足够了
证书。 在
民事诉讼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
国家履行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职能。
公民和组织履行公共职能,充当法律调解人,而不仅仅是涉案人员的私人法律代表。
此外,要求出示授权证书,而不是
委托书大大促进了权力的建立过程
从政治角度来看,任何一位律师的重要性都不小。
任何律师都可以向不同的委托人申辩大量的民事案件
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 然而,保护公众的职能
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律师在
民事和仲裁程序及其参与后者是绝对
与参与前者相同。 在这方面应提供
设立以代表身份出席仲裁庭的授权书
通过授权证书。
文章的正确链接:
I.M. Matskevich.
罪犯的犯罪学肖像(汇编的理论问题)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24-144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79
注释,注释:
犯罪者的犯罪学肖像打开了犯罪者的特征。
它把生活和犯罪的实现联系起来,更多的时候,是在一个专业人员身上
基础。 在性质上,这些罪行是重复的,往往是典型的,和罪犯
经常是累犯。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问题,因为
人所犯的罪行,该人是否涉及责任
或者不是。 在目前工作的背景下,与
高鸟的形成、发育、退化和随后的破坏
人感兴趣。 考虑了问题的各个方面,以及
犯罪经验肖像的绘制研究最多。 在此基础上,
关于罪犯个人犯罪学肖像的假设
提出了独特的实用价值。 的方法和拟定这种
提供肖像,法律审查其在工作中的应用特征
执法机构和代表各种知识分支的科学家,
与学习有关的人。
文章的正确链接:
E.P. Ishchenko, P.P. Ishchenko.
调查活动的信息化是对现代犯罪的充分反应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45-1460.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0
注释,注释:
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
自由市场关系,苏联分裂,地缘政治转变。
以及公共可访问的通信手段的爆炸式分布
计算机技术和技术手段改变了人类的生活。
整个俄罗斯社会,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了一个新的形成
俄罗斯犯罪。 过去二十年犯罪的变化需要
深入了解这些问题,以便制定适当的方法
打击新形式的犯罪。
犯罪动机结构的变化是第一件事。
在启动后立即向执法人员介绍
所述过程。 在苏联时期如此普遍的行为不检和其他无动机的违法行为急剧下降,并让位于犯罪和犯罪。
犯罪的特点是明显的利润丰厚的动机。
企业家精神和自由市场关系的复兴与效率低下
巨大的和看似可用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立即吸引了几乎
俄罗斯犯罪分子进入这个领域的整个范围:tsekhoviks(黑市
制造商)-合法化非法获得的资本;强盗,土匪和敲诈勒索者
-鉴于从贫到富的机会的诱惑;出现的骗子
在尚未成熟的市场浑水摸鱼的机会;雇来的
那些急于为有组织犯罪提供服务的刺客
和商人把他们的竞争对手的方式,等等。
发展市场信贷和金融关系,银行或其他
金融和经济活动线,支持技术和技术
手段和通讯设施以及服务市场的增长创造
新类型的犯罪活动在同一时间。
加强从事有利可图的动机的趋势
犯罪和分组和有组织分子所占份额的增加是由此产生的
犯罪结构变化的向量。 放大和增强
装备罪犯,俄罗斯罪犯与国际合作
犯罪和外国犯罪技术的不断进口变得明显
而且引人注目。
初步使用的附加信息的结构和来源的研究
调查显示,上述信息极其丰富多样
根据它的起源、来源和所有权。 目前数量和可用性
是否有适合在调查活动中使用的现有资料资源
没有指定,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对这些资源进行编目。
Extradepartmental记录的信息的不同来源和法律地位
注册确定其使用的不同体积和方法作为
调查活动的信息来源支持。 多信息
获得资源、条件和技术表明独立的复杂性
调查员使用这些资源。 所有这些都证实了必要性
设立专门的分析部门,隶属于调查部队
为了组织和提供的整体信息支持的目的
进行了调查。 刑事分析员运作的有效经验
在警察方面,调查部队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获得
国外。 在俄罗斯设立这样的办事处将提高这一水平
俄罗斯调查活动的信息化,并成为充分的
应对当今犯罪的挑战。
文章的正确链接:
K.A. Bekyshev.
俄罗斯联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61-1467.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1
注释,注释:
在文章中指出,苏联俄罗斯和后来的苏联
基的形成和民主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普通国际法原则。 1917年十月革命的结果产生了一些原则,例如
和平共处的原则,合作的原则。
作者分析了俄罗斯国际法专家的观点
关于俄罗斯在国际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法(R.L.Bobrov,N.A.Ushakov,D.N.Baratashvili,D.B.Levin等。).
《宪法》第15条规定普遍承认的原则
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范
使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这些原则可以和
必须直接适用并严格遵守俄罗斯法律的主体。
许多俄罗斯律师谈到基本原则的至高无上
国际法。 文章提供了这些法律的摘要。 该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制定和投票方面受到指导
根据公认的国际原则和规范作出的决定
法律。 本文以作者对具体决策的分析为支撑
法庭的。
2003年10月10日,俄罗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联合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关于适用普遍公认的原则
和国际法准则和俄罗斯的国际条约
由一般管辖权法院联合,"这给出了一般的定义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具体规定
各级法院的适用。
俄罗斯联邦严格遵循共同国际的基本原则
法,以及在南方对格鲁吉亚军队的建立和平行动
奥塞梯8月,2008作证。 梅德韦杰夫-萨科齐计划解决
冲突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全文
根据他们俄罗斯联邦承认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
作为主权国家,并与它们建立了外交关系。
大使馆级别。
文章的正确链接:
E.G. Moiseyev.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有40年历史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68-1482.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2
注释,注释:
在二十世纪,世界首次面临高度破坏性
武器,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三种类型的那些出现在
国家武库:细菌、化学武器和核武器。 的应用
上述类型的武器本可以结束地球上的生命。 保障
地球反对terracide,找到了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即发展,
通过和执行关于禁止和消灭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核生化武器以及导弹的分发-
承运人是决定对国家威胁性质的重要因素
俄罗斯联邦的地理位置安全
和边界的长度。 俄罗斯特别注意这件事
政府。 俄罗斯联邦积极参与国际努力
审议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问题和
其承运人以及通过政治和外交协助解决这些问题
手段和仪器。
遵守不扩散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俄罗斯外交政策的目的。 根据国家的概念
俄罗斯的安全,加强不扩散武器制度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是国家和分布的首要任务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是对国家的主要威胁之一
安全。 毫无疑问,拥有武器的国家数量增加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是那些位于俄罗斯边境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
对俄罗斯安全的最大威胁。
除了加强现有的不扩散协定的制度外
在核武器和裁军问题上,俄罗斯一贯坚持
扩大这方面的国际法律基础。 特别是,
俄罗斯认为《条约》即将开始发展。
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和其他用途的裂变材料
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上的核爆炸装置将成为其
重中之重的任务。
俄罗斯主张建立更严格但客观的标准
规范最敏感技术的转让,如铀浓缩
和乏核燃料的再加工。 俄罗斯联邦确实
不向不拥有这些技术的无核国家转让这些技术。
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并实施法律基础。
这一基础确保履行不扩散的国际义务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实施一套
确保可靠的库存、控制和实物保护的措施
核武器、危险辐射、化学和生物物质
并确保禁止未经授权获取这些材料和技术
通过立法。
国家货物和技术转让出口管制制度
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其
载体和其他类型的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创建和稳定
操作符合全球标准. 这个系统永久
在新的挑战和威胁方面不断发展。
文章的正确链接:
N.A. Sokolova.
国际管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概念和职能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83-1494.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3
注释,注释:
本文致力于制定的概念和简要分析
国际治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职能。
治理作为一个对实现对象有影响的过程
确切的目的可以在不同的系统中实现。 国际体系涵盖了环境领域的国际关系
保护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制度。
任何社会制度都不仅需要维持生存能力,而且还需要维持生存能力。
也提供了渐进的发展。
治理的国际法方面需要表明
对自然资源开发关系的影响和
保护环境必须首先按照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治理的标志和本质是预先确定的
在一个时代,国家和其他主体的合作思想。
当它们的客观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时,全球化。
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治理
可以在各个领域进行,例如,在保存领域的监管
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领域的管理、管理
在参照危险废物等的范围内.
国际治理的基本职能是通过
各国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和
其他机构制定规则或规定,必须由
直接讨论自然资源开发问题的议题,
或制定应考虑促进的建议
一种保护方式的效率。
然而,"国际治理"一词是指
在这种情况下,将领域作为国际关系的复合体分开
形成保护环境的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内容。
在国际治理过程中实现职能
发生在国际法规定的基础上。 的功能
分析领域的国际治理以合理利用
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自然资源和加强
环保的效率。
由国际治理国家组织互动或合作
它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通过专门创建的国际组织进行
机制。
文章的正确链接:
Mohammad Hasan.
国际法中的健康保护人权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495-1505.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4
注释,注释:
健康保护权虽然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具有与生命权或良心自由同等法律地位的权利
与传统的法律制度不同,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普遍承认
人权。 然而,在1998年所有参与者的世界卫生
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大会在《健康保护宣言》中承认
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是社会和经济的最终目标
社会的发展。
健康的特殊意义也反映在文件中
千年之交由联合国办事处通过。 近年来,实际上
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机构和委员会都对
这项权利的实施得到了大量的
联合国经济委员会联大决议
和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消除歧视委员会
反对妇女和其他机构和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的宪章说,最大
健康水平方面的成就是
每个人,不论种族、宗教、政治观点、经济
和社会地位。 每个政府都对其公民的健康负责,并且
这种责任需要在
医疗保健。
《世界人权宣言》说,每个人都有一个
享有这种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
维持自己的健康和健康所需的社会服务
他的家人。 它还特别强调,产妇和婴儿有权
特别照顾和协助。
健康保护权在国际上有更详细的规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不仅决定
参加《盟约》的国家承认
每个人都能达到最高的身心健康水平
规定关于各国规定的具体责任
确保落实这项权利各国承诺创造这样的条件
这样就能为每个人提供医疗服务. 的问题
所有国家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意味着
应由所有国家独立执行的广泛措施
根据其国家立法并符合国际
行为、公约、规则等。 一些相关机构和委员会通过,
首先,由UNO和WHO。 人类健康问题
不仅受医疗领域的限制,而且需要全面和
多领域方法,有时需要几个组织的多边影响。
目前有一个长期的必要性,世卫组织支付更严重
注意国际法的制定,特别是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
其他组织正在发展国际法
和活动以某种或其他方式与健康相关的计划
问题。
文章的正确链接:
N.G. Skachkov.
关于海上运输业务中的相互责任保险和加强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506-1516.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5
注释,注释:
船东责任相互保险受法律传统的约束
成立于英国保险市场动态发展时期。 通过有针对性地分配收入来弥补财务损失的想法
即使在今天,消息来源似乎也是关键的来源。
保险机构不打算无特别理由放弃依赖
关于参与偿还的程度,目的是使
些或其它不利影响。
然而,责任类型的多样化并不经常获得理解
虽然绝对新的保险对象出现重复的规律性。
为此,更新运输机制的技术周期,
处理,仓储和文件流就足够了。 只是这个事实
直接表示洗出区分补偿和积累
自物质损害问题以来的保险事件要素
在保险及其对保险支付金额的影响似乎是开放的
而不是永远解决。 目前,有些事情开始了,朦胧地提醒
个人保险机构的逐步转型。 为了这个
目的声明持续损失率是独立确定的就足够了,
基于船东的错误和趋势的共同性,以确保
安全导航。
对法治决策功能的预期评论不会是
在明显不确定但一般法律扩张的情况下格格不入
似乎并不可取,因为它只会加剧已经很复杂
事态。 当国家考虑进步的国际法律时是好的
建议采取行动,并详细解释什么是相互责任
应由保险协议的参与者共享。 但我们该怎么做呢?
当某些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法律基础努力明显
虽然使用全面统一方法的可能性不足
是微不足道的小?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坚持希望迟早
《船东责任保险法例》取消了可选择的
自然显然是固有的,即将到来的等待是短暂的。
文章的正确链接:
A.I. Rarog, Uve Hellmann, P. Golovnenkov.
根据俄罗斯刑法和德国药品刑法,医生对职业不诚实的责任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517-1543.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6
注释,注释:
文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处理的问题
俄罗斯刑法中医生的责任。 据指出,
不像德国的刑事立法彻底规范流通
药品和医疗产品以及刑事责任事项
违反法律规定的流通规则俄罗斯的刑事立法
实际上忽略了掺假和过期的非法流通的危险
药品。 这就是为什么文章的第一部分考虑到一般
医务人员造成伤害或冒充的责任问题
在从事专业活动过程中对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德国关于......的立法的回顾。
医生对职业粗心大意的责任。 注意到
除了明显的积极研究机会外,科学和技术
济关系全球化进程的进展特别是在
制药业,其特点是相关的一些不良事件
在刑法方面。 在
药物的研究、生产和销售相当广泛。
它不仅包括不从事创业的个人的不良行为
活动,但也发生在国家和国际部门的行为
公司。 此外,还要面对出口和进口质量差的案件。
与第三世界国家和新兴国家有关的禁止药物
国家,篡改药物研究结果,隐瞒信息
药物的不良副作用,以及未服用或不合时宜服用
撤回涉嫌危害顾客生命的药物的行动。
大众媒体发表有关与......有关的刑事程序的报道。
大型制药公司贿赂私人医生及分销
掺假或禁药。
刑法关于与通奸和通奸有关的关系的规定
其他非法流通药品(药品刑法
工业)属于德国消费者权利保护部分
经济刑法具有三个特点.
一、规定非法流通责任的刑事法律规则
药品不反映在一般法律编纂(Strafgesetzbuch)
但在特殊的分支法律。 联邦共和国特别分支法
德国关于药品流通的主要立法是该领域的主要立法
《药品法》。
其次,除了狭义上属于刑事法律的规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药品流通的法律包括
行政违法的基本要素,制裁是行政性的
违反德国立法规则的某些行为的处罚
关于药品流通。
第三,所有上述规则的处置都是笼统的,即它们包括引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其他规定
关于药物的流通,以描述
的基本要素。 正是这种基本要素的毯子结构
导致德国刑法关于制药的主要并发症
工业。 多次提及联邦法律的规定
德意志共和国关于药品流通的问题
关闭在许多情况下,但相反,参考德国和其他规则
欧洲立法以及多项指定从属法定行为
使所讨论的基本要素非常复杂,以便复习和理解.
文章的正确链接:
A.O. Chetverikov.
欧盟根据2007年《里斯本条约》制定的立法和法律行为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544-1555.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7
注释,注释:
2007年12月13日签署的《里斯本条约》标志着
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法律的发展。
随着欧洲体制框架的众多改革
欧盟《里斯本条约》对《里斯本条约》进行了几项重要的修改。
欧盟机构有权在所有方面采用的法律行为体系
工会能力领域。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描述和澄清一个俄罗斯人
阅读欧盟法律文书的新制度,包括它们的新分类
关于立法和非立法行为。
文章从分析法律性质和显着特征入手
欧盟机构通过的每一项法案:欧洲
议会、欧洲理事会、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法院
欧盟、欧洲中央银行和审计法院。
有关行为包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条例、指示、决定)及不具约束力的文书
力(建议和意见)。 上述所有行为均保留
它们的最初特征自1958年以来(《罗马条约》生效)
1957年)的决定进行了一些修改。
里斯本条约引入的新规则规定了区分
在欧盟以前未知的立法和非立法行为之间
法律。 在后一类行为中,《里斯本条约》也特别指出
欧洲作为一般规则通过的执行和授权行为
佣金。
根据《里斯本条约》的规则,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上的
将"欧盟立法法"一词定义为通过的法律文书
由欧洲议会及/或理事会根据
条例、指示或决定的形式。
这篇文章还对欧盟正式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法律描述
不构成欧盟"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但尽管如此
被欧盟机构,机构,机构和办事处采用,有时
作为独特的行为:机构间协议、议事规则、准则,
通讯、白皮书、绿皮书、结论、行为守则
等。
欧盟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整个体系是
条附件所载表格中总结。
文章的正确链接:
Tumanov D.A.
Zubovich M.M.仲裁证据主体的程序互动。
// 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08. № 6.
和。 1556-1559.
URL: https://cn.nbpublish.com/library_read_article.php?id=59888